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补贴基本要求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当年稳岗补贴政策:
(一)昆山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补贴范围
将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昆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昆人社办〔2015〕41号)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补贴条件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昆山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年度裁员人数之和与上年度期末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企业裁员的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情形。
四、补贴标准、期限
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资金用途按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规〔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从2015年到2020年底。
五、补贴申请材料
企业享受稳岗补贴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昆山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裁员减员情况说明书、企业承诺书(附件2)及公示情况(附照片)等材料。
劳务派遣企业对于其派遣的人员申请稳岗补贴时,除上述材料,另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以及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原件。
六.稳岗补贴审核程序
(一)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递交申报材料,申请时间为次年1-11月,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将申报材料送交昆山市就业促进中心。
(二)市人社部门对企业依法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进行审核,建立就管、监察、社保、培训部门相关信息互通机制,规范补贴审核程序和内容。
(三)市就业促进中心按月确定补贴名单和补贴数额后,在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kshrss.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七.其他
(一)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申报企业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稳岗补贴申请:
(1)社保基金审计中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欠缴社会保险费;
(3)劳动监察机构已立案查实的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或申报社保费。
企业在申请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稳岗补贴,逾期的不予受理。
(三)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稳岗补贴、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稳岗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查实后追回已发放稳岗补贴,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五) 在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执行。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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