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财政局
昆人社就〔2016〕10号
关于印发《就业扶持重点群体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运用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63号)文件精神,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 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
在现有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加30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此项基金专项用于扶持重点群体的创业贷款。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 加大补贴力度
(一)补贴对象
对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信用良好,自主创业的以下几类重点群体,申请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中“初创型”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凭银行提供的结息清单及相关材料,可享受一次性(一年)担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
1.毕业后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持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担保费补贴:按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1%担保服务费给予补贴。
2.贴息:按借款人直接支付的创业贷款的利息予以补贴。
上述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其他事项
1.就业扶持重点群体申请居民创业小额贷款的条件、要求、程序严格依照《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和种养业贷款发放工作操作办法》(昆政办发〔2016〕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 山 市 财 政 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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